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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展台]刘国涛:“环境生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读及其法学意义(附博文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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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6月20日 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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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2009年12月10日)我收到了刊载拙作的《马克思主义研究》第10期。今天(2009年12月12日)在校社科处网站上看到昨天转发的《光明日报》文章《跨学科研究:理论与方法》一组三篇文章,读来甚是受益。故写此日志推荐给大家。光明日报的文章大家在网上即可搜索到,也可到社科处网站去看。拙论就算作跨学科研究成果之佐证吧。(刘国涛题记)

“环境生产”的马克思主义理论解读及其法学意义

内容提要】法学(特别是环境法学)研究中的碳汇交易、生态补偿、生态安全、生态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等热点问题均涉及到“环境生产”。在较为详细地梳理研究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分类理论的基础上,探讨了环境生产在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中应有的基础地位。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论述为指导,探讨了法学生态化发展的基础理论手段——构建主客一体化的生态法律关系;主客一体化的生态法律关系理论指引下的法律生态化发展,必然进一步促进环境生产的发展;实现了从实践到认识,再从认识到实践的良性循环;有利于研究和实践具有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资源基础的法学生态化理论。

关键词】法学生态化 环境生产 马克思主义 社会生产理论

一、引言

当前,法学(特别是环境法学)研究中的与碳汇交易、生态系统服务、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生物安全、生态农业、病虫害综合防治等有关的法制问题都涉及到生态环境的自然力功效和“环境生产”问题。环境生产是否纳入了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理论?其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是什么?环境生产的地位对环境法学发展有何影响?这类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在本文中,作者将在较为深入全面地梳理、研究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分类理论的基础上,讨论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及其对法学生态化发展趋势的决定作用,探讨法学生态化的基本手段——构建“主客一体化”的法律生态关系,力图为实现我国法学生态化研究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衔接,为丰富和发展我国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奉献绵薄之力。本人作为一名环境法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功底浅薄,所做的“环境法学者视野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可能会因其朴素、简明、“因旁观者清而形成的另类思考”给环境法学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者一定的启示;也可能会因浅薄、粗陋、“因无知而形成的另类思考”给马克思主义学者、环境法学者提供批评的靶子。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人作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门外汉”,在本文中仅根据手头查阅的资料对马克思主义有关理论做类型化、借鉴参考意义上的内容介绍和评价,进而结合法学研究谈一点拙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中的一些理论观点的先后渊源和轻重未加辨识,甚而可能理解不当。不妥之处,恳请谅解、指正。

二、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分类的多样性

研读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理论研究成果,我们发现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理论中对生产的分类是丰富多样的。对各种生产分类理论的学习与研讨,是我们探讨社会生产理论中环境生产地位的基础。

(一)一种生产理论

该理论认为社会生产就是指物质生产。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注)。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衣、食、住以及其他东西。因此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料,即生产物质生活本身。”[1][1]当前,随着人们对人口、精神文明等问题的日益关注,在我国比较认可的是“两种生产理论”或其他多种生产理论。一种生产理论通常被认为是狭义理解马克思、恩格斯理论思想的结果,是过时的,甚或是理解错误的。对此,本人不敢苟同。引起本人注意的是,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上文引言中“必须能够生活”之后加了一个边注:“黑格尔。地质学、水文学等等的条件。人体。需要,劳动。”[2][2]本人认为,此引言中之“生活”应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无疑包含地质学、水文学方面的自然条件以及人类需要等丰富内容。“一种生产理论”在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特定语境中或特定的论述目的之下是正确的。国内一些论著中也认为,当马克思、恩格斯更多地强调物质生产的重要性、论述历史发展规律中的物质决定作用时,“其他生产”通常是涵盖其中或忽略不计的。

(二)两种生产理论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了“生活的生产”这一新概念。他写道:“生活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活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活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3][3]马克思所说“生活的生产”包括以下两种生产:一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表现为社会关系;二是人的生产,表现为自然关系。但马克思并没有把“生活的生产”称作“两种生产”。1884年,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明确指出:“根据唯物主义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蒂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又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蕃衍。一定历史时代和一定地区内的人们生活于其下的社会制度,受着两种生产的制约。”[4][4]两种生产即物质生产和人类自身的生产。物质生产是人类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人类自身生产即种的繁衍,是人的增殖或他人生命的生产,包括人口的构成和分布等量的方面,以及人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质等质的方面。特别是我们对人口做量和质地全面考虑时,科技、教育、法律乃至一切精神产品均可囊括其中。如此广义理解“两种生产理论”,则与下述的多种生产或全面生产理论基本实现了吻合。如果对人口生产做狭义理解,人类自身的生产也属于“物质”范畴,则实现了与“一种生产理论”的吻合。

(三)三种生产理论

1.含精神生产之“三种生产理论”

在“重返马克思”、“走进马克思”等思想的指导下,国内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理论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三种生产理论”、“四种生产理论”、“五种生产理论”、“全面生产理论”等应运而生。含精神生产之“三种生产理论”,我们可称为“三种生产理论(精神生产)”,以区别于其他类型的“三种生产理论”。“三种生产理论(精神生产)”认为,生产包括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和精神生产。一些论著对精神生产做了较全面地研究,例如论文《论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在我国兴起的原因、进展和问题》[5][5]等。“生产”应当低于“上层建筑”,如果“精神”归入“生产”了,上层建筑的内容是不是减少了呢?不同层次的内容放在一起合适吗?扩大生产类型的做法可以使问题详细化、研究更为深入,但不能顾此失彼,破坏已有理论体系的完整性、解释力。马克思、恩格斯说:“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最初是直接与人们的物质活动,与人们的物质交往,与现实生活的语言交织在一起的。观念、思维、人们的精神交往在这里还是人们物质关系的直接产物。表现在某一民族的政治、法律、道德、宗教、形而上学等的语言中的精神生产也是这样。人们是自己的观念、思想等等的生产者,但这里所说的人们是现实的,从事活动的人们,他们受着自己的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直到它的最遥远的形式)的制约。”[6][6]尽管用了“思想、观念、意识的生产”,但是此“生产”非彼生产,研究发现马克思、恩格斯还是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的链条上讨论问题的。中国艺术研究院涂途研究员在《论马克思主义的“三种生产”和“三种文化”学说》一文中对“精神生产”进行了较全面地论证。但是,其文中还是流露出了这样一种观点“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究竟是不能等同的,作为‘一种特殊方式’的生产,精神生产还具有上层建筑的特性。精神生产必须以物质生产为前提和基础,并最终为后者所制约和决定;同时,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物质生产产生能动的反作用。精神生产的发展最终取决于物质生产的发展,可两者之间又并不是始终保持着平衡发展的关系,两种生产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存在着发展的不平衡关系。”[7][7]另有一种观点认为:传统唯物史观的根本缺陷就在于,它把物质生产理解为社会生产的同义语,忽视了精神生产等其他社会生产形式在当今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马克思、恩格斯在着眼于人类社会发展变革的历史动因研究时,他们的唯物史观决定了他们应“忽视”精神生产。但是,这决不意味着这是真正的忽视和研究缺失;恰恰相反,更多地精神内容包涵于随“生产”而“产生”(而不是“生产”)的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之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物质生产”与“精神产生”是两个不同逻辑层面的问题。精神生产之所以没有列为社会生产之一类是有其原因,我们在此也算是给了一点论证吧。正如有学者说:“精神生产理论在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体系中既然有如此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那么,马克思在提出这一理论之后,为什么没有像论述物质生产理论那样系统地加以展开?在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科书中没有它应有的地位,并在实践中长期被人们所忽视呢?这是进一步研究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首先不能不回答的问题。”[8][8]

2.含环境生产之“三种生产理论”

刘思华先生认为:“两种生产理论仍然没有克服传统政治经济学只是社会经济系统内部的物质资料生产与再生产的经济现象和过程来研究社会再生产运动及其规律性的根本缺陷。于是,1983年我国最早从事生态经济学研究的学者,明确提出并初步系统论述了环境生产、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相互适应的三种生产理论。1984年初,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整改简报’中摘要披露了这个理论。十年后,该所的程福祜先生主编的《环境经济学》一书,将这个理论公布于世,并认为:以人为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作为客体的环境系统组成的环境经济系统实际运行,是通过环境生产、物质生产和人口生产相互适应地结合发展的,这是环境与经济结合发展的最基本关系。”[9][9]为区别于上述“三种生产理论”,我们称此为“三种生产理论(环境生产)”。“三种生产理论(环境生产)”认为生产包括物质生产、人口生产、环境生产。环境生产是指生态系统中的生物有机体、非生物有机体以及生态系统本身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物质循环和能量转换,从而生产出对人类和自然有利的环境资源要素,或抑制有害的因素。

有学者认为:“从人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角度看,两种生产理论存在着一个基本假定,即自然环境可以供给无限的环境资源与消纳无限的废物。这也意味着,当人类对环境的作用强度和范围较小,没有破坏自然环境正常运行的基础时(满足理论假定),自然环境的客观存在并不会影响到两种生产理论正确地指导社会实践。”[10][10]这种说法是正确的。我们可以认为马克思、恩格斯为了更清晰地论述人类社会自身发展的历史演变规律,正确分析劳动、商品、剩余价值等范畴,做出了“忽略环境生产”这一“基本假定”。从马克思、恩格斯的一系列论述中我们知道,他们非常清楚自然环境破坏对人类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例如恩格斯对人类盲目开发利用自然所引发的危害做过以下精彩论述:“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11][11]当今时代的生态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碳汇交易、生态建设、生态补偿等问题,凸显了生态系统自然力所生产的资源价值。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恩格斯在认识环境破坏力的同时,对环境的生产力并没有非常清晰的认识。做出“忽略环境生产”这一“基本假定”的原因,既有论述目的之故意而为,也有时代的局限性。本人不赞同把精神生产与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并列(理由已在上文简要论述),赞同将环境生产与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并列。如前所述,当把物质生产及其条件做广义理解时,物质生产也可涵盖环境生产。但是,鉴于物质生产的强“人为性”(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称为“社会生产”)和环境生产的强“自然性”(应当称为“自然生产”),将物质生产和环境生产分离、并列,有利于显示环境生产的重要性和基础性。

(四)社会生产“三大部类说”

马克思把社会生产(“一种生产理论”之物质生产)划分为生产资料生产和消费资料生产两大部类,认为两大部类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要求按比例协调发展;生产资料的供给与需求之间、消费资料的供给与需求之间均应保持平衡。部分生产资料和消费品的供过于求,影响两大部类内部和两大部类之间的比例均衡,影响整个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有学者在此理论基础上提出了两种不同的“三大部类说”。因与“三种生产理论”有相似之处,故在此讨论之。

1.含环境生产之“三大部类说”

王奇、叶文虎在《从可持续发展看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丰富和发展》一文中认为,两大部类生产理论存在着一个重要的潜在假定:人类经济系统所需要的自然资源与排放的废物可以被自然环境系统所承受,这也意味着自然环境的客观存在不会影响到两大部类生产规模的扩大。但是,在“人定胜天”伦理原则的指导下,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速与生产规模的扩大,人们对自然环境的索取已经超过了它的承载能力,环境危机威胁人类生存与发展,因此,实践与理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将上述假定进行内生化处理。将自然环境对人类活动的影响内生于社会的再生产系统中,这样整个世界系统就形成了三大生产过程:生产资料生产、生活资料生产与环境资源的生产。从生产部类角度将它们分别称为:第I部类、第II部类与第0部类。[12][12]此说可认为是对存在“环境生产”的另一种论说。但是,我们也可以认为此说是对“一种生产理论”之物质生产的细化和发展;也说明了我们未必一定要在“一种生产理论”或“两种生产理论”的基础上再加上“N种生产”才能弥补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的“缺失”。我们不要对“物质生产”做过于狭义的理解,就可填补“理论缺陷”。

2.含非物质资料生产之“三大部类说”

郑志国在《社会生产第三部类与价值增殖》一文中认为,社会总产品和社会总生产分为三大部类:凡进入生产消费的物质资料,属于第一部类;凡进入人们生活消费的物质资料,属于第二部类;凡进入生产消费或生活消费的非物质资料,属于第三部类。[13][13]郑先生之相关论述和思路引发了本人一些思考:⑴时代发展的“新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政治经济学理论框架中是可以通过理论的细化予以解决的,这也是哲学的抽象性应有之功能。我们在“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同时更应当“走进”、“重返”、“尊重”马克思,自觉维护已经具有广泛解释力并为国人所接受的、难得的“已经化为本土资源的”马克思主义理论。⑵郑文中的“非物质资料”是一种“客观实在”,可以理解为哲学上的物质,也就可以纳入“物质生产”。把“非物质资料”变为“无形物品”一词更为妥当,既是“物”,又“无形”。这种无形物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进入经济领域的非公共物品性“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技术等;二是进入经济领域的公共物品性“无形资产”,例如能够得到补偿的林业碳汇功能等,实际上这类物品已经失去了其典型的公共物品性;三是不进入经济领域的公共物品,例如法制、国防等。

(五)四种生产理论

1.含生态生产之“四种生产理论”

刘思华先生认为:“从80年代中期起,我国生态经济科学工作者就开始从整个人类社会历史活动的宏观角度,对以人为主体的经济活动与生态系统之间的最基本的生态经济关系及其现代经济社会全面的总的生产过程进行全面考察,明确提出并初步论证生态经济系统实际运行的理论模式,这就是四种生产理论模式,即人口生产、物质生产、精神生产和生态生产。”[14][14]

2.含社会关系生产之“四种生产理论”

复旦大学哲学系孙承叔教授认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是一种有机体,它是四种生产的统一,即物质生产、人类自身再生产、精神生产和社会关系再生产,物质生产并不是唯一的基础,而且物质生产也不能离开其他三种生产而孤立发展,这是一种只能在观念中分开,而不能在事实中分开的过程。”[15][15]孙教授在文中分别对这四类关系做了详细论证。当然,与前述相较,有特色的是提出了“社会关系再生产”,并论述了其马克思理论依据。上海大学哲学系陈新汉教授认为,马克思把全面生产理解为人类活动的“类特征”,具体地意指以下三类:“生活的生产”,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和人的生产;“精神的生产”和“社会关系的生产”。[16][16]细算起来,也包括四种生产。蔡成效在《社会关系生产和社会生产系统研究》[17][17]一文中也探讨了“社会关系生产”,认为:“社会关系生产同物质生产、人口生产和精神生产一样,是社会生产客观地存在着的一个方面,并与其他三种社会生产辩证相联;任何一个社会的生产,都是一个基于物质生产而由社会关系生产直接决定的社会生产系统。其中,人口生产是根本,物质生产是基础,精神生产是引导,社会关系生产是命脉。只有坚持“四种生产辩证统一”的原则,才能从根本上确保一个社会的各项事业协调发展。”[18][18]

对于“四种生产理论”,本人想谈一点拙见。将人口、物质、精神和社会关系全部归为“生产”之结果,是以广义“生产”为视角,以“生产类型化”为逻辑层次工具所做的同一视域(即全部以“生产”为视角)下的全面性、系统性分析,好似在单筒显微镜下看全社会。我们可称之为“同一视角下的全视域分析”。按照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传统理解,把握社会历史发展中最具革命性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类矛盾体,并使这两类矛盾通过“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关联在一起,则好似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这一“链条”上对生产涉及因素所做的分析,是一定逻辑顺序范畴中的分层次分析。我们可称之为“同一链条上的分层次分析”。前述两种分析方式各有特色。但是,可能是深受过去本人已接受理论的影响,我不太赞同将精神、社会关系纳入生产层面而进行“生产”。因为其打破了已有理论的概念及逻辑体系,而且缺少逻辑层次,不利于分析、判断因果关系和相互作用关系。

(六)五种生产理论

1.孙承叔先生的“五种生产理论”

孙承叔教授继提出前述“含社会关系生产之四种生产理论”之后,在《一种被忽视的生产——马克思社会关系再生产理论的当代意义》一文中又提出了“五种生产理论”,认为“在社会有机体全面生产理论中,最易被忽视的是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再生产理论。在马克思看来,人类社会的生产是全面的生产,包括物质生产、人的自身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再生产和人与自然关系再生产。马克思的社会关系再生产理论是当今构建和谐社会最重要的理论基础。”[19][19]较前述四种生产理论增加了“人与自然关系再生产”,或者说对其重点解说的“关系再生产”细分为了“社会关系再生产”、“人与自然关系再生产”。

2.潘春葆先生的“五种生产理论”

早在1995年,潘春葆先生在《广义社会生产:五种生产的统一》一文中认为:“最近几年来,国内外有些人提出,应该全面恢复马克思恩格斯的‘四种生产’理论,认为整个社会生产是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类自身生产和社会关系生产这四种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的统一(参见孙承叔、王东《对<资本论>历史观的沉思》;〔苏〕弗·依·托尔斯特赫等《精神生产—精神活动问题的社会哲学观》等专著)。这种观点比起前面几种观点又前进了一大步,对社会生产的看法比较全面深刻,恢复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生产理论的本来面目。但是我认为,四种生产的概括似乎仍不够全面,整个社会生产还应包括安全生产,因为任何社会如果没有安全保障,一切生活活动都不能正常进行。广义社会生产是五种生产的统一。”[20][20]随后,潘先生在文中从三个方面论述传统生产理论的“很大的片面性”,并分别对五种生产进行了论述。

潘文的特色在于提出了“安全生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有所谓“人的需要理论”,是不是人有何需要,我们就在社会生产分类中加上一种某需要的生产呢?这是否会使哲学研究变成了科学研究?本人作为一位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门外汉”,只是根据自己所知的一点浅陃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提出疑惑,无力讨论。

3.多种生产理论

《从“三种生产理论”到“多种生产理论”——科学发展观的一种新启示》[21][21]一文的作者认为,依靠“三种生产理论”指导实践只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究其原因在于这一理论没有能够真正抓住隐藏在问题背后的一些深层次的原因,或者说忽视了一些真正发挥着作用的因素。我们不得不把原因归结到制度和文化的层面上来。观念上的转变关键在于文化生产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而行为上的改变不仅需要观念上的转变还需要制度生产的硬性要求的力量。作者提出了“多种生产理论”,包括物资生产、人的生产、环境生产、制度生产和文化生产。可贵的是,该文作者将人的生产又分为“生物人的生产”、“社会人的生产”,认为文化生产、制度生产以及社会人的生产构成社会环境生产;物资生产、环境生产以及生物人的生产构成自然环境生产;人的生产是连接社会环境生产和自然环境生产的桥梁和纽带;文化生产和制度生产不是直接对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发生作用,而是间接地通过人的生产,尤其是社会人的生产对物资生产和环境生产起作用。

(七)全面生产理论

1.俞吾金的观点

复旦大学当代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主任俞吾金教授在《作为全面生产理论的马克思哲学》一文中认为,在传统的哲学教科书的解读方式中,人们通常把“生产”理解为单纯经济学意义上的概念,认为它指称的只是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活动。我们不能说这种解读方式是完全不适当的,因为马克思在许多场合下使用的生产概念确实需要从经济学的角度加以理解,但至少可以说,这种解读方式是片面的,因为它忽略了马克思使用的另一种生产概念,即哲学含义上的生产概念。在哲学上,马克思提出了“全面生产”的理论,即把人类的全部活动,乃至整个社会的延伸都理解为生产的过程和结果。[22][22]随后论述了其观点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据。“全面生产”主要由四种生产组成,即物质生产、人的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本人将吾金先生的观点归为“全面生产理论”而没有归入“四种生产理论”,是因为吾金先生对“全面生产”做了颇有新意的“结构分析”。概括这种分析就是:四种生产的“结构关系”展现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基础层面、最高层面和中介层面。[23][23]

2.的观点

西安交通大学邬焜教授在《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面生产”理论的复杂性特征——对机械唯物史观的批判》一文中认为:“现有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对人类生产形式的范围采取狭义化处理,对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这两个范畴进行割裂化的理解和规定,导致在此基础上所建构的整个唯物史观理论具有机械论的色彩。马克思、恩格斯曾经具体阐释了物质生产、精神生产、人自身生产、交往关系的生产等四种生产形式,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全面生产’的理论。对这一理论重新解读和挖掘,我们将会看到人类社会生产形式以及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运动的复杂性特征。”[24][24]

本人认为,全面生产理论如果能找到多级划分标准,对生产进行科学、系统地化分,是可以接受的。不过,这种系统化的结果,有可能是“多了科学,少了哲学”;“具象来矣,抽象走矣”。

三、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中的“环境生产”

上述“社会生产”分类类型的梳理与研究,为进一步剖析环境生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奠定了基础。我们分以下几种情况讨论环境生产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地位。在此,本人不过多地引经据典地进行论证(否则,工作量大,造成本文过长),而是适当借鉴已经查阅到的资料,着重根据自己作为一位普通环境法学者的认识进行描述。这能代表一部分环境法学界同仁们的学术观点,便于在同一语境下与不同意见者交流;也为马克思主义理论界的学者们提供马克思主义在环境法学界中国化的一个可供研究、批评的实证样本。

(一)“物质生产”中的“环境生产”

在下文中,我们将非“一种生产理论”的其他多种生产理论,统称为“N种生产理论”。“一种生产理论”和部分“N种生产理论”中没有直接划分出“环境生产”。我们认为这并不等于完全忽视环境生产,而是蕴涵于物质生产之中。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史观,马克思、恩格斯提出“一种生产理论”时,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因素的真正忽略,而是抽出了其中的红线――物质生产。环境资源是作为物质生产中的劳动对象或劳动资料存在于物质生产之中。环境资源的变化无疑会影响生产效率。物质生产具有丰富的理论内涵,把物质生产仅视为一个经济学术语,并认为“一种生产理论”是“经济决定论”的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生产理论的误读。本人比较赞同席成孝先生的观点。席成孝认为:在绝大多数思想家那里,“物质生产”主要是一个经济学术语,是指人们借助于一定的劳动工具生产出一定的物质财富的过程。与这些思想家不同的是,马克思既从物质生产的客观物质形式的维度对其进行研究,又从社会形式的维度进行研究,使马克思认识到:物质生产本身不仅蕴含着如何正确处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同时还蕴涵着正确处理人与人和人与自身的关系;人类要真正从自然和社会的双重压迫下解放出来建立起和谐的关系,必须既要重视物质生产,又要反对将物质生产看着是社会发展的一切,必须从物质生产的社会形式入手,寻求一条整个人类共同驾驭物质生产条件的现实道路。这样,马克思就用物质生产这一带有明显经济学痕迹的术语展开了对人类解放之历史必然性的认识,使其内涵着十分丰厚价值取向——人本价值取向、经济价值取向、社会价值取向、生态价值取向。[25][25]对这四种价值取向,席先生分别引经据典地进行了论证,详见席文。席先生的论述,对于我们全面理解马克思主义物质生产的丰富内涵以及环境生产在物质生产中的地位是非常有帮助的。

(二)部分“N种生产理论”中的“环境生产”

主要讨论将环境生产作为一种生产类型的“N种生产理论”(例如含环境生产之“三种生产理论”)中环境生产的地位。

1.“社会生产”与“自然生产”可分开

本文该大部分的标题为“三、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中的‘环境生产’”,没有像通常论述中称为“社会生产理论”而称“生产理论”,是因为本人认为“社会生产”的主体是人和人组成的社会,不利于将自然为主体进行的自然生产纳入生产理论中来。由于时代的局限,马克思、恩格斯对自然的破坏力是有深刻认识的,对自然的贡献力也有较深刻地认识,但是,对于完全脱离人的控制的自然生产(例如我们当今所谈碳汇,林业水土保持等生态服务功能问题,利用生物自然力进行生态农业、有机农业生产问题等),因时代局限无法认识。这与当时的环境状况、资源状况、科技水平等是密切相关的。即便是今日,我们如何把自然生产纳入经济核算体系依然是一个难题。对于自然力的应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以被人操控的自然力应用(例如生态农业中的生物自然力应用)应当归为社会生产;另一类是未被人操控的自然力效用(例如原始森林的碳汇功能)应当归为自然生产。生产的目的都是产出对人类有益的产品或抑制对人类有害现象的出现。狭义的环境生产是指未被人操控的自然力发挥效用的纯自然生产;广义的环境生产,既包括主要依赖自然力(主要是生物自然力)的社会生产,也包括未被人操控的自然力发挥效用的纯自然生产。

2.“物质生产”与“精神生产”可分开

物质生产和精神生产是有重大区别的。前述某些“N种生产理论”中将物质生产和精神类生产(精神生产、社会关系生产、需要生产等)共同划分在一起,有其系统性、全面的特点,但是,也有其类型划分标准不一、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相混淆的不足。对此,本人比较赞同武汉大学李云峰教授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物质生产所包含的多重矛盾关系是同一生产的不同方面、不同因素的表现,社会生产或人类社会生活是一个系统的整体。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社会生产多重矛盾的分析,把生产中体现的多重关系归纳为‘生产力、社会状况和意识’[26][26],即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政治、思想)。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人类社会有机结构,构成了人类社会基本矛盾。这三个方面,生产力主要反映生产中人与物、人与自然的关系,生产关系体现了生产中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思想关系包括属于思想意识以及以一定的思想意识为指导的政治、法律生活方面的关系,即上层建筑。”[27][27]

马克思、恩格斯把握了社会历史发展中最具革命性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这两类矛盾体,并使这两类矛盾通过“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经济基础”而关联在一起,从而达到全面、系统地分析社会变革动因之目的。在“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链条上对生产涉及因素所做的分析,是一定逻辑顺序范畴中的分层次分析。对生产类型所做的“多种生产”划分,是以“生产类型化”为工具所做的同一视域下的系统性分析。这种系统性分析实际上是以广义的“生产”为视角,对“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上层建筑”链条所做的统一视角下的分析。

3.物质性生产以及历史唯物论中环境生产均处于基础地位

北京大学中国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叶文虎教授非常赞同前述“含环境生产之‘三种生产理论’”,并论述了三种生产中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叶先生所赞同之“含环境生产之‘三种生产理论’”是一种物质生产性思考,其中的人口生产应是“生物人的生产”[28][28],环境生产不应包括“社会环境生产”[29][29]

叶文虎先生认为:世界系统(或称“人与环境系统”、“环境社会系统”)中包含了物资生产、人口生产和环境生产三个子系统,此即“三种生产理论”。为论证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借鉴叶先生的观点,把世界系统的演变过程分为五个不同时代:(1)在古代文明时代。在人类诞生初期,人类与自然浑然一体,是自然的一部分,世界系统实际上就是自然生态系统,就是自然环境。世界系统中起主导作用的是环境生产,人口数量非常少,相应的物资生产能力也非常微弱,并且包含在环境生产中。(2)在农业文明时代。物资生产子系统开始出现并逐渐形成,物资生产与环境生产的相互作用成为世界系统运行的主导。晚期阶段,随着人口生产规模的扩大,人口生产系统逐渐发育成一个独立的系统而从物资生产系统中脱离出来。(3)在工业文明时代。人口生产、物资生产的规模逐渐强大,从而与环境生产一起成为相互独立的系统,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主导了世界系统的运行。(4)在工业革命以后。随着人口数量的迅速增加,科技水平的提高,掌握的工具日益先进,生产能力越来越强,从自然环境中攫取的物质数量也越来越多,于是,物资生产系统在世界系统中的地位由从属上升为主导。人们习惯于把环境资源看作是生产资料,环境或环境生产被看作是物质生产的组成部分。没有从物质生产或环境生产的角度去思考人口生产。人口生产是独立于物质生产和环境生产之外的。(5)当今时代。无论是人口生产还是物资生产,都必须与环境生产的能力相适应。从一种生产到两种生产再到三种生产,反映了人类对世界系统的认识历程。由此可见,承认环境生产子系统的存在及其在世界系统中的基础地位是人类认识史上的飞跃。这才是正确解决环境问题的基本出发点。[30][30]

四、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法学生态化发展趋势

(一)“主客一体”范式中生态法律关系的构建

当前人们已经认识到在三种生产中环境生产处于最根本的地位,它是另外两种生产产生和发展的基础。这是我们提倡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的重要原因,是我们提倡法学生态化的重要原因,也是我们要对传统法学进行变革的重要原因。我们要创造生态化法学体系,对传统法学体系进行变革,促进制定或修订生态化的法律,以促进人们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自然,与自然和谐共存。具体如何对传统法学体系进行深层次、高效、稳步的变革呢?我们认为,应从“范式”[31][31]的变革入手,对一个接近法学体系逻辑起点的基石性范畴进行改良,从而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促进整个法学体系向绿色化、生态化转变。法律关系就是这样一个基石性范畴。我们要实现法律关系范式由“主、客二分”向“主客一体”的转变。

“传统法律关系”的构建是以“主、客二分”为基础的。在“主、客二分”的前提下,人们通常认为,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不是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人,主体和客体或人与自然之间不能构成法律关系。传统法律关系理论的重大缺陷是忽视客体的生态性。人类忽视“物”的生态功能,把“物(特别是构成人类生存环境的物)”仅视作生产资料。当客体包括行为时,也忽视了行为所造成的生态影响。这种观念在环境法出现之前是广泛存在的,左右着人们对“法律关系”的认识和理解。这也是传统法学理论中注重主体与主体之间的关系,忽视主体与客体之间关系的重要原因。

当我们充分认识和承认“人与自然”这个大系统中的环境生产子系统的存在及其基础地位时,我们在对待法律关系中的客体(物)时则非常有必要从生态的角度处理问题。法律关系的客体(物)可以分成以下几类:⑴自身基本上可以长期存在下去,其生命周期对主体无影响,例如黄金。⑵自身生命周期对主体的行为有一定的影响,例如水果(储存期)、房产、电视机(使用寿命)等。这类客体自身的衰灭规律会影响主体,但这种影响通常不是通过生态系统发挥作用的。⑶自身的存在和消亡对环境、生态有影响,并通过生态系统影响主体的生存和行为。例如大气、水、森林、草原等。这三类客体的区分不是截然分开、界线分明的。过去我们不注重“物”的生态性,当今我们开始注意其生态性了。例如,我们现在已经注重电视机的生命周期,注重大批量电视机报废对生态造成的影响。产品的生命周期已经成为设计生产规范乃至制定环境法的重要依据。我们在确定法律关系的内容时,已经更多地考虑到客体的生态性,可以说存在着日益注重客体生态性的趋势。总之,在生态法律关系中,我们重视客体财产性的同时,也注重客体的生态性。有些物的生态性很强(例如珍稀野生动物),有些物的生态性近于零(例如饲养的动物)。从物的生态性来看,物的“物格”是不平等的。人格和物格是两个非常有趣的现象,人格是由不平等到完全平等,物格则是从

平等发展为不平等。在人格平等的时代,物格却是不平等的,这有利于科学地、分等级地保护“自然”。“主、客二分”的传统法律关系与“主客一体”的生态法律关系并不矛盾。传统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生态法律关系是在法的调整作用和功能层面上思考问题的结果。由于思考问题的层面不同,两者并不矛盾。从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来看,人与自然的关系之所以需要调整,是因为法在过去没有很好地限制一些人的环境行为,我们要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去规范那些有不良环境行为的人;也是因为一部分人对另一部分人的环境行为不满,进而通过法制约、调整人的环境行为。从国家的产生、法的产生和作用机制来看,从本质上讲,法调整的依然是人与人的关系。从法的调整起因和机制来看,传统的法律关系也是正确的,只是其存在忽视客体生态性之不足。从法的调整作用与功能来看,法显然能够调整人与人的关系,也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当涉及的物的生态性近于零时,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我们主张采用生态法律关系这一概念,是为了更加重视客体的生态功能。但是,并非所有客体都具有生态功能,并非所有的法律关系都具有生态性。实际上,在法律关系中,那些涉及生态的法律关系,当客体有生态性时就是生态法律关系;当客体无(或可忽略)生态性时,或非涉生态法律关系,则属传统法律关系。客体生态性的突显是“法学生态化”的动因之一。以生态法律关系概念作为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必将对法学和法律体系产生广泛影响,促进法律的生态化发展。

(二)环境生产的发展是法律关系生态化的实践结果

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决定了法律关系这一基本范畴的生态化构建;生态法律关系促进法律的生态化发展;生态化法律必然进一步促进(上层建筑的反作用)环境生产的发展。当前法学理论研究和社会现实实践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充分证明了这一过程。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碳汇是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碳源是向大气中释放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或机制。森林碳汇是指森林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二氧化碳吸收并固定在植被与土壤当中,从而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过程。这是利用森林的固碳功能。《京都议定书》承认森林碳汇对减缓气候变暖的贡献,并要求加强森林可持续经营和植被恢复及保护,允许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开展造林、再造林碳汇项目,将项目产生的碳汇额度用于抵消其国内的减排指标,由此形成了国际“炭排放权交易制度”。可见,碳汇是森林发挥其固碳功能对生态系统做出的有益于人类的“相生”性贡献。这种相生性贡献也就是我们近年来常讲的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之一。碳汇交易实际也是一种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法制化问题是环境法学研究和社会现实中的热点。生物入侵是指外来物种自然传入或人为引种后对引入地生态系统造成危害的现象。入侵物种缺乏自然天敌,会迅速繁殖并抢夺其他生物的生存空间,进而导致生态失衡及其他本地物种的减少和灭绝,严重危及一国的生态安全。这是如何科学抑制生物间的“相克”性损害,避免危害人类生存环境的问题。生物入侵引发的生态安全问题也是当前环境法学研究以及社会现实中的热点问题。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中的间作套种、以虫治虫等,是微观小生境中的生物间相生相克功能的利用。作物间相生以及动物与植物间相生(例如养蜂有利于果园生产)而产生的互益性利益能否进行交易?用环境经济学的术语讲就是正外部性能否内部化?这是生态园区、有机农业发展中,特别是利益主体不一的情况下,需要思考的问题。这类问题在环境经济学中有一定的涉及,在环境法学界却几近空白。但是,实际上这是小尺度的生态服务功能的经济补偿问题,科学有效地解决好开发利用中存在的此类问题,有利于建设小尺度生态园区。这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的理论研究“准热点”。小尺度空间中生物相生的相反一面,是小尺度空间中的生物相克。这类生物相克而造成的损害如何定性?是生物污染案还是生态破坏案?现行环境法制能否提供审判依据?有关问题的可讨论性充分体现在“梨锈病案”[32][32]中。这类案件被吕忠梅教授作为新类型案件加以讨论。本人对此也非常感兴趣,认为的确非常值得从多角度进行探讨,也是一个被忽视的重要的理论研究“准热点”。无论热点,还是准热点,都涉及到了环境生产。以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为指导,科学指引法律的生态化,并进而反作用于环境生产实践,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是我们的研究目的。

五、结语

通览全文,首先,我们以较大篇幅比较详细地梳理、研究了马克思主义理论中有关社会生产分类的研究成果;其次,在前述梳理、研究的基础上,论证了马克思主义“生产理论”中“环境生产”的地位,特别是论证了物质性生产中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再次,重点论证了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必然引发的法学生态化发展趋势。我们认为,环境生产的基础地位必然引发法律的生态化发展;法律实现生态化发展的有效基础理论手段是法律关系由“主、客二分范式”转为“主客一体范式”,并充分重视法律关系客体的生态性;法律关系客体生态性的重视及其引发的相关立法,必然促进生态性客体的生产和交易,即促进环境生产的发展。这就, , 形成了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再到实践的良性, 循环。



[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1页。

[2][2]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1页。

[3][3]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33页。

[4][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年,第29-30页。

[5][5] 景中强:《论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在我国兴起的原因、进展和问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6][6]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年,第29页。

[7][7] 涂途:《论马克思主义的“三种生产”和“三种文化”学说》,载《南都学坛(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8][8] 景中强:《论马克思的精神生产理论在我国兴起的原因、进展和问题》,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5期。

[9][9] 刘思华:《再论四种生产理论──知识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基本理论》,载《河北学刊》1999年第6期。

[10][10] 王奇、叶文虎:《从两种生产理论到三种生产理论》,载《生态经济》2002年第1期。

[11][11] 恩格斯:《自然辩证法》,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年,第158页。

[12][12] 王奇、叶文虎:《从可持续发展看两大部类生产理论丰富和发展》,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3年第1期。

[13][13] 郑志国:《社会生产第三部类与价值增殖》,载《岭南学刊》1997年第5期。

[14][14] 刘思华:《再论四种生产理论──知识经济与可持续发展经济的基本理论》,载《河北学刊》1999年第6期。

[15][15] 孙承叔:《是一种生产,还是四种生产?——读<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载《东南学术》2003第5期。

[16][16] 陈新汉:《全面生产理论理解中的和谐社会建构》,载《天津社会科学》2006年第2期。

[17][17] 蔡成效:《社会关系生产和社会生产系统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第2期。

[18][18] 蔡成效:《社会关系生产和社会生产系统研究》,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

[19][19] 孙承叔:《一种被忽视的生产——马克思社会关系再生产理论的当代意义》,载《学习与探索》2007年第4期。

[20][20] 潘春葆:《广义社会生产:五种生产的统一》,载《江西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1][21] 贾志科等:《从“三种生产理论”到“多种生产理论”——科学发展观的一种新启示》,载《西北人口》 2006年第5期。

[22][22] 俞吾金:《作为全面生产理论的马克思哲学》,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8期。

[23][23] 俞吾金:《作为全面生产理论的马克思哲学》,载《哲学研究》2003年第8期。

[24][24] 邬焜:《论马克思和恩格斯“全面生产”理论的复杂性特征——对机械唯物史观的批判》,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6年第6期。

[25][25] 席成孝:《马克思物质生产理论的多重价值取向与科学发展观》,载《求实》2007年第9期。

[26][26]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83页。

[27][27] 李云峰:《科学发展观与历史唯物主义全面生产理论》,载《桂海论丛》2006年第1期。

[28][28] 参见贾志科、任晓鸿:《从“三种生产理论”到“多种生产理论”——科学发展观的一种新启示》,载《西北人口》 2006年第5期。

[29][29] 参见贾志科、任晓鸿:《从“三种生产理论”到“多种生产理论”——科学发展观的一种新启示》,载《西北人口》 2006年第5期。

[30][30] 参见叶文虎等:《环境管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8-20页。

[31][31] 范式(Paradigm)表示某一学科共同体所共有的信念、传统、价值标准、基本理论观念和研究方法,包括世界观、认识论、方法论、价值观、道德观、理论背景和理论框架,是研究、讨论问题的共同规范和指导思想。范式的主要功能和意义是形成学科研究的内聚力,促进学科研究的常规化、系统化和群体化。通过新旧范式的更替可以实现科学理论的变革和学科的革命化。

[32][32]吕忠梅:《环境法案例辨析》,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第72-85页。

本文载《马克思主义研究》第10期